临海市涌泉涌信柑桔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财务与分配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以从事柑桔生产的农户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本社定名为临海市涌泉涌信柑桔合作社
(下称合作社)。
地址:涌泉镇沿江路
生产基地:涌泉镇万亩现代柑桔示范园区
发展示范基地:跨乡镇横向帮扶发展示范基地——白水洋镇塘头朱、箬溪等。
经营范围:柑桔、杨梅、枇杷、种植销售。
第三条 合作社旨在提高社员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产品品质,满足社会需求;降低农业风险,增加社员收入为目的;
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和自愿互利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
第五条 合作社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以出资额
为限对合作社承担民事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合作社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贰万伍仟陆佰元,经社员代表大会同意,本社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第七条 本社的主要任务:
(一)跨乡镇横向发展,建设优质柑桔示范基地,制定生产质量标准,开发科技研究,籍以应用和推广共
同走富裕之路。
(二)开展对社员生产经营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组织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市场经营
信息等。
(三)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种苗、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
(四)组织接收、销售社员产品。
(五)设立营销机构,拓展销售市场,发展柑桔加工,注册商标,创建品牌,扩大经营业务。
(六)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担保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二章 社员
第八条 凡从事柑桔生产的专业农民和相关的营销、管理、科技人员和法人,承认和遵守本社章程,经本人申请经
理事会同意,缴纳股金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第九条 合作社社员必须在15户以上,从事柑桔种植,销售加工服务者社员的股金比例要占总股金的80%以上。
第十条 合作社分为12个社员小组,由12个发起社员各带一个社员小组,每一社员小组设有股份60股,股金4.38万
元,平均承担合作社的柑桔交售量,全社共有股金52.56万元;全社社员(包括发起社员)为158人,分属
12个小组,每个组员(含法人)都要购买股份,每人最少入股股金不得少于500元,最高不得超过本社股金
总额的20%,其桔园面积必须在5亩以上: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每组设置一个表决权,
既可一人多票,也可多人一票(推选代表投票),但单个社员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总表决权数的20%;合
作社的盈余在提取公积金25%,公益金5%之后的余额部分按股分红到股份。
第十一条 合作杜对政府扶持或接受外部无偿资助的经费,均为本社自有资金,按时入帐,重点用于市场开发、创
建品牌、宣传广告等方面,但利益分配和资金使用时,必须由理事会提出议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
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新增社员入股或原社员扩股时,其条件按照第十条,合作社要对原所有者权益进行评估后调整股金的增
减值。评估结果应经社员大会通过。
第十三条 社员的名称、入股方式、股金额以及变更需向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发起社员推选一名代表向登记机关注
册,本社发给社员(含联股社员)社员证。社员未经本社同意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金,社员不得用其股
金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社员权利
(一)社员有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社员小组社员则推选出代表行使上列权利。
(二)享有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产品优先投售权利。
(三)享有本社的盈余返还。
(四)有权对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建议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六)有权提出申请退出合作社。
第十五条 社员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合作社利益,保护合作社的共有财产,爱护合作社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合作社活动,支持理、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严格履行与合作社签订的无公害和标准化生产、产品定单、服务等合同,积极向合作社交售产
品,严格执行“想不到”牌柑桔质量标准,自觉维护柑桔品牌声誉。
(五)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按规定交纳股金。
(七)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承担合作社的经营风险。
第十六条 社员退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退社后,社员入社股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
两个月内退还,合作社当年经营盈余的应分给其应得红利,合作社经营亏损的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
额。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三)六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五)社员除名后,合作社退还其股金,但不得享受其它盈余分配。
第十八条 社员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含一人以上)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合作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由持有一股以上的社员和各联合股社员、法人社
员推选的代表组成。
第二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社的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授权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权限。
(四)审议通过本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社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议决定社员认购的股金总额、每股股金,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七)审议决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以及批准年终分配方案和弥补损失办法。
(八)决定合作社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提议。
(二)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出。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人数同时具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数的代表出席方可召
开。社员代表按股金额与交易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的,单个社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
之二十。其它决议和选举须有出席会议过半数的表决权数代表的同意或赞成,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5人组成,理事由社员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人。理事会在社
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代表本社开展工作,依照章程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
(三)负责建立章程以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筹集本社活动资金。
(五)聘任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
(六)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依法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应追究当
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
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工作。监事会由监事3人组成,监事由社员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和本社职员的服务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出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建议。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
视为理事会失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通过,方能作出决
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任。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理事的近亲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 财务与分配
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应根据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执行财务会计和分配制度。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
大会提出上年度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下年度财务收支计
划,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定期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上报生产经营
情况统计表和会计表。
第三十五条 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
(一)公积金、按税后盈余的25%比例提取,用于扩大经营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盈余的5%比例提取,用于社员、职员的公益事业。
(三)盈余返还,税后利润按股份返还。
(四)合作社提取的公积金与公益金中,社员按股权比例享有产权,公积金累计总额超过注册资金部
分应转为社员股金。
第三十六条 合作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
权。
第三十七条 合作社如有亏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
可用下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五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八条 合作社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报原确认机关确认后予以解散,并及时向登记机关
办理注销手续:
(一)社员少于5人无法开展活动。
(二)与其它组织合并。
(三)股金连同储备金亏损四分之三以上,不能继续生产经营。
(四)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消亡。
(五)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三十九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合作社决定解散时,应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3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
制定清偿议案报社员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
工劳动工资;(3)缴纳本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将剩余财产在本社社员间进行分配。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并可根据本章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章程发至全体社员,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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