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二十五条
2、办事对象:各气象信息传播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电信及其他)。
3、办事条件: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副本;
(2)与市气象台签订的提供天气预报协议书;
(3)上年度颁发的《天气预报转发(播)许可证》正副本。
4、办事程序; 申请→审批→发证
5、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审批责任科室:市政府办事大厅气象窗口,联系电话:5280l09。
办理流程:
申请→审批→发证。
材料准备:
(1)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副本;
(2) 与市气象台签订的提供天气预报协议书;
(3) 上年度颁发的《天气预报转发(播)许可证》正副本。
相关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 关于加强发布天气预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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